国首 - 国之兴盛 法治为首

Article Detail

文章详情

国首律师接受中国会计报采访
        全国股转系统于2017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以下简称《指引》),北京国首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和沈一辉律师就如何理解《指引》中细化“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等问题,接受了中国会计报资深记者韩福恒的采访。
        针对《指引》将营业收入指标纳入营运记录要求,王军律师认为,将营业收入纳入营运记录要求,有利于了解新三板公司整体运营风险和公司的持续运营能力,增加新三板市场企业的整体质量,进而降低新三板公司的投资风险。另外,王军律师解释了指引要求的“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指出偶发性交易或事项一般会影响企业当期的信息,但通常不会影响企业长期的发展趋势。规定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运营记录,可以让投资者及时、真实地了解、分析企业发展趋势,避免因为偶发性事项扭曲了对企业发展趋势的判断。
        沈一辉律师指出,《指引》增加两个会计年度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作为一项约束条件,尽管可以提高新三板市场企业的规模,但规定单一的条件,无法反映企业的成长,甚至可能误导部分投资者忽略对主营业务分解分析。另外《指引》也没有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发展战略或交易策略等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仅从财务指标限制或约束新三板企业,可能会陷入同主板市场的企业同质化的陷阱,建议股转系统从解决具备发展前景企业融资目的出发,规定更能体现其特点指标。比如针对不同行业或类型企业,规定不同的指标体系,例如,对科技型企业,可降低营业收入指标,增加技术研发人数、每技术人员研发支出、研发总支出等规定;对商品批发企业,增加其毛利率指标等等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