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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首所王军、蒋馥蔚代理案件获得重大进展
 

    2017年3月23日,国首所王军主任及蒋馥蔚代理的胡某诉张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涉案标的1200万)取得重大进展,该案历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现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该院已于近期受理该案,并送达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据悉,该案所涉合同为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进行明确界定,理论与实务中对此也存在争议。应当事人要求,经办律师选择合同履行地即赛罕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并提起诉讼,经与一审赛罕区法院、二审呼市中院立案庭庭长及经办法官反复沟通,在两审法院均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并结合三例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由于股权转让必然涉及股权的变更登记,故应以被转让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而根据相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因此赛罕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经办律师于2016年11月28日前往呼和浩特向内蒙高院申请再审。现该案终获受理,当事人对此表示极大的认可与肯定。【图文/翼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