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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应着重把握好“四性”

阅读提要:作者系原国家商业部、国内贸易部部属商务法律事务中心顾问处法律顾问成员。曾担任某央企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审查买卖、租赁、仓储、担保以及劳动等合同近千份;担任该公司债权清收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并负责拟订债权清收方案,起草和审查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等,参与清收、转让等工作谈判。基于多年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的经验,作者提出合同审查应注意四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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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请执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其目的不外乎是借助执业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帮助企业处理和解决好法律上的一些重大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纷争。对多数企业而言,顾问律师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合同审查。而合同审查的目的则是为了判断合同内容是否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履行利益。为此,对合同的审查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四性”:

 

一、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要全面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所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违反了相关禁止性规定;有的合同还应审查是否有悖于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审查劳动合同时,除审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外,还应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相关规章及通知的要求。

二、合同条款的完备性

就合同成立的条件而言,只要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主体适格、依法订立、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采用书面形式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无附生效条件,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并不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中所列举的全部提示性条款(亦称倡导性条款),但也不能就此认为每份合同只要具备提示性条款即可,还需要根据合同种类并以能够实现合同履行利益而约定相应的条款。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条款除需要具备全部提示性条款外,有的还需要约定包装、供货、运输、结算方式,以及风险转移时间、检验标准和方法、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通知及送达等条款。

 

 

三、合同条款约定的明确性

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明确和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严重隐患和陷阱,都是合同审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都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和清楚。还是以买卖合同为例:

关于合同标的物。标的物为动产的,应当明确标明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标的物为房地产等不动产的,除应注明名称、座落地点外,还应注明房屋产权证号以及权属登记等情况。

关于供货。需明确约定供货方式,若为卖方送货的,应写明送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若是买家自提的,应约定提货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关于运输与包装。应由哪一方负责运输与包装以及费用由谁承担,风险转移等问题都要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类似付款时间与方式、质量保证、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争议解决、合同生效等条款,都要约定明确和具体,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此外,对合同中的专业技术性条款,需要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合同中的单位、签署当事人的名称等应书写正确和完整并前后一致。比如,不能将“北京仲裁委员会”写成“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四、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密切性

一份完美的合同并不是顾问律师所能独立完成的,需要顾问单位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为避免违反行政规章而导致合同无效,就需要由企业内部行使风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以央企为例,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令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而融资性贸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对此问题顾问律师因受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掌握,需要企业内部的风控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书面意见。

虽然《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已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名,行运用部委和地方法规之实。再如合同中的专业技术性、资金收付、廉政等条款,均需要交由企业内部的相关业务、财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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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擅长业务领域:合同审查,债权清收,债权债务转让,劳动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