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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责任
         摘要:专家辅助人的职能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代表当事人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其中的质证并不是由专家辅助人发表规范和完整的质证意见,而只是协助当事人质证;其中的代表当事人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应属于民事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如果专家辅助人做出了虚假陈述则可能构成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可能面临接受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也不排除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一、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意见的法律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项规定确立了专家辅助人的两种职能,其一是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其二是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两个职能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由司法解释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因此:“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诉讼法意思是专家辅助人代表当事人就鉴定意见而发表的质证意见;而“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诉讼法含义是指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将被视为民事证据形式之一的当事人陈述,即将被作为证据使用。
二、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如果鉴定意见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质证是一项比较专业同时也比较复杂的法律技术。专家辅助人发表质证意见是不是也必须是规范完整的质证,即结合相关行业和专业的规定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来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呢?由于专家辅助人并不熟悉民事诉讼法,未必清楚待证的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什么,怎样建立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在法律上的关联性,以及怎样表达鉴定意见针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之大小。
         因而,专家只能协助当事人(更多情况下的协助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质证,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因而专家辅助人的质证仅仅是围绕其所知悉的专业问题协助当事人发表与专家辅助人的知识和技能有关的质证意见,并不是对鉴定意见来进行完整和规范的质证。
         专家辅助人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专家辅助人发表质证意见的法律责任是基于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法定义务。如果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中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专家辅助人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法律责任
        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解释》确定其性质为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证据的形式之一。这一规定在赋予了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提出的专家意见以民事证据的地位,但同时也表明了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是被视为当事人陈述。因此,如果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引发了法律责任的话,应当在“当事人陈述”这个证据的范围内考虑其责任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专家辅助人在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应当以基础事实材料为依据,诚实提供意见。
         关于当事人陈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当专家辅助人对专业问题做出虚假陈述时,其责任又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因而,专家辅助人对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在作为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如被法庭认定为提供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能要接受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其次,仍然要依据委托合同承担约定义务和法定责任。
        (转载自《北京注册会计师 北京资产评估师》杂志2017年第7期)